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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0-04-1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学院资产按经济性质分为非经济性资产和经济性资产;按表现形式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检查、资产统计、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按不同经济性质明确管理任务:

(一)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实行有偿占用,建立业绩考核与奖惩制度,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体制、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归口管理部门按自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资产使用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挂靠后勤管理处,行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组织落实上级国资文件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网络,按国家和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并协调学院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清查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

(三)参与新增重大资产的方案论证、验收等工作。

(四)加强对存量资产有效利用,促进资产合理流动,推动学院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五)检查监督相关部门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按管理权限办理资产盘亏、毁损与报废的报批手续。

(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七)建立健全学院国有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八)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要求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各职能管理部门分别按分工对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学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归口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或细则,报学院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归口管理资产健帐(卡)、统计、清查、处置。

(三)负责定期分析归口管理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合理配置和管理相关资产,对归口管理资产的完好情况、使用效率与效益等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 学院各资产使用部门,应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以下称之为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所在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对本单位使用资产的帐、卡、物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使用资产的日常清查,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三)学院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学院资产配置是指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二条 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纳入年度预算。十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购置项目需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按照资产归口管理要求,对新增资产配置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帐实相符。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配置的资产,由学院后勤管理处进行校内调剂,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六条 资产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并保持再用资产的完好,并做到资产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发生资产增、减的变动事项时,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或销账手续。因机构调整,内部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要及时办理资产交接与调账手续。

第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行为,必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学院资产出租必须签订合法的合同,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九条 学院对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的资产进行专项管理和考核。并在学院财务报告中对该部分资产的数量、价值、回报等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条 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抵押、担保等。学院的土地使用权,事业拨款和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的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买卖期货、股票(不含股权转让行为);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在国外贷款债务没有偿清以前,不得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就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依法对拥有的资产确认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与纠纷,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家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学院资产处置,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学院国有资产。

第二十六条 学院处置资产的程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学院后勤管理处组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审核并报学院批准后,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经批准处置的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集中、公开处置,规范操作。

第七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收益是指高校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和资产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资产收益必须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对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涉及涉讼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学院资产清查是指根据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以及自身管理要求,按照法规、程序和方法,对本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单位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应当进行资产清查情形: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教育厅实际工作需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第三十三条 学院后勤管理处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资产使用单位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形成书面记录,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院资产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配置的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应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本部门自产的现状以及配置、占用、使用、处置、收益进行动态专项管理,及时将变动信息统一录入“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系统”。

第三十六条 学院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报告。

第十章 资产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利用财务、资产以及教学等各种数据资料,采用多层次的指标体系和采用多因素的方式方法,考核、评价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的绩效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学院应逐步建立和完善校内国有资产绩效考评体系,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的原则,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办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地反映和解析单位总体和各部门、院系以及各类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十一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于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院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要求履行其职责,放松对资产的监督与管理,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应、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与权限擅自批准资产管理事项的;

(三)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或低效运转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节的。

第四十一条 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后勤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院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其职能要求,放松对资产的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和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将学院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于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的,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浪费的。

第四十二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院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六)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学院各级学院后勤管理处和资产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学院除责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二零一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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