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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4-1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企合作是高等职业教育培养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技能型人才的重要途径。为建立健全学院校企合作工作机制,规范校企合作业务流程,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坚持以培养高素质技能技术人才,加快现代化专业建设和课程体系改革,创新人才培养形式,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师资队伍素质,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积极展开校企合作业务。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各教学单位、各专业与教师个人与企业在招生就业、专业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实践教学、技术研发、社会服务、社会培训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校务)会为校企合作最高决策层,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最终的决策与审批。

第五条         学院的校企合作职能部门负责校企合作日常工作,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全面负责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制订校企合作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申请审议,不通过予以否决,通过审议并给出指导意见;

(三)           负责校企合作项目合同草稿初步审核,不通过予以否决,通过审核则组织法务顾问、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对合同草稿进行审核,审核通过递交院长办公(校务)会、党委(常委)会做最后决策;

(四)           负责组织校企合作项目签约仪式;

(五)           负责编写校企合作评价指标体系,并阶段性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质量考核与评价。组织考评小组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考核,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确定考评结果,不合格项目限期整改,优秀项目酌情奖励;

(六)           负责合作终止后的项目验收,得出验收报告,存档;

(七)           负责与企业和行业的联系交流工作,建立定期、有效的联络机制,开展校企间的广泛交流和社会服务的组织与指导。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开括、实施和总结,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教学单位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校企合作年度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           开展校企合作项目调研与合作项目洽谈,起草和修改合作项目方案,参与起草相关合作协议,与企业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三)           负责校企合作过程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

(四)           做好本教学单位校企合作工作成果的统计、总结和推广工作。

(五)           配合校企合作职能部门做好校企合作日常工作,接受考核与评价,做好相关整改工作。

第三章     校企合作的实施

第七条         校企双方应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合作。

       学院对校企合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考评。

第八条         合作条件:

(一)           合作企业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正式法人单位或职能齐全的二级单位,组织机构健全、设备先进、生产工艺领先、管理规范;与学院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有较高关联度;具有较好的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           合作项目基本条件

     合作项目应符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需求,能促进学院人才培养、教学、师资素质、科研水平、社会服务能力提升,能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能共建产学结合的平台。

(三)           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

1.    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    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    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校企合作的目的在于通过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合作形式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灵活多样。主要有:

(一)           校企联合培养。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和学院专业建设的需要,校企双方共同研讨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参与学生的教学管理,协作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学生在校期间可到企业参观实习,毕业考核合格后,校企合作双方共同推荐就业。

(二)           共建实训基地。学院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教学要求与企业共建实训基地。校企双方在以企业生产活动和岗位职业能力为基础,构建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体系,并积极与企业合作开发与生产实际紧密结合的核心课程和实训教材,引入企业文化和规范,打造学做一体的实训基地。

(三)           工学交替。根据学院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结合企业用工需求和生产操作岗位技术要求,在定岗实习阶段之前,组织学生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参加实践教学活动。校企共同管理学生,校企共同组织实施实践教学活动。加深学生对专业的认识,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增强学生学习能力。

(四)           参观实习。根据学生专业学习需要,安排学生到合作单位对企业的产品、生产工艺、操作流程、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等进行现场的观摩与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工作岗位要求和实际工作场景,增强学生对职业和工作的直观认识。

(五)           订单式培养。根据合作企业需求在学生中选拨并组建定向培养冠名班,结合企业人才需求规格、岗位技能标准、企业文化要求,校企双方共同协商制定培养计划,签订培养协议,进行相关课程置换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学生毕业考核合格后全部进入合作企业对口岗位就业。

(六)           定岗实习。根据专业特点和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在学生完成校内教学任务后,采用学院推荐和学生自荐的方式,安排三年级学生参加半年及以上的定岗实习,实习结束后合作企业择优录取、学生双向选择。

(七)           科研合作。学院利用师资力量和专业技术优势为合作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包括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以及新产品的研发,帮助企业解决相关科研难题。

(八)           合作建立职工培训基地。根据各企业发展需要及企业职工特点,与相关企业合作建立各种形式的职工培训基地。

(九)           教师实训。根据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需求,与相关企业合作,为专业教师提供实训项目。通过实训项目,加深教师对职业岗位的认识,增强教师专业技术能力,提升教学水平。

第四章     校企合作的管理

第十条         日常管理

校企合作业务由校企合作职能部门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各系院每学期上交校企合作工作计划与总结。校企合作中签订的合同应及时上交登记备案。校企合作只能部门不定期对各校企合作项目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

(一)立项。拟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的项目负责部门需填写校企合作项目申请,并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报校企合作职能部门代表学院签署后批准立项。

(二)审议。由校企合作职能部门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初    步审议,主要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包括合作企业资质、合作形式、合作项目可行性和合作期限等内容。

(三)批准。审议通过后,由校企合作职能部门代表学院签署后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

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由校内合作部门与合作企业充分协商,在学院统一制定的校企合作协议文本框架基础上,补充并完善具体条款,形成校企合作协议,经销器合作职能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审核并报院长办公(校务)会与党委会审批后签署。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校内合作单位应明确合作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名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赠与约定学院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 质量考核和评价

(一)           校企合作负责部门应对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师资培养、服务收入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自评,并按照合同规定检查履行情况,并上报校企合作职能部门。

(二)           校企合作职能部门对合作期限为2年及以上的校企合作项目,展开有计划有目的的阶段性考察评估工作,跟踪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五条 奖励与追责

(一)           奖励。学院每年召开校企合作业务总结会,对当年的工作进行总结汇报,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并与年终目标考核、个人职称评定及评优挂钩。

(二)           追责。对擅自以学院或教学单位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的个人追究责任;对不按章办事,工作推诿的教学单位或个人追究责任;对因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教学单位或个人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企合作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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